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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连灵代表:“校园贷”屡禁不止 建议暴力催收高利贷入刑
作者:     来源: 长城网    发布时间: 2019-3-13 9:48:11
 

  全国人大代表、唐山市政协副主席王连灵。长城新媒体记者张登峰摄

  “孩子买了一个手机七八千块钱,我们已经还了三万了,现在又冒出来二万多的贷款。”3月11日,全国人大代表、唐山市政协副主席王连灵向记者介绍,这是一位学生家长向她反映的“校园贷”问题。

  “校园贷”原本是一种学生助学和创业的贷款平台。但近年来,各类五花八门面向大学生的网络贷款平台以及校园分期购物平台,让很多大学生跃跃欲试。

  各种“免息”“低息”的馅饼背后,往往藏着大“坑”,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。学生因向“校园贷”借款而背负上巨额欠款的新闻屡屡被爆出,学生因还不上欠款辍学自杀的事件也时有发生,让很多学生以及家庭深陷泥潭。

  在上两会之前,就有三个家长因“校园贷”的事情找到王连灵,希望能通过她把“校园贷”的不良现象反映出来。为此,王连灵还专门到了学校、银行进行调研,向法律界人士咨询法律问题。

  根据调研,不良“校园贷”存在很多“挖坑”现象,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、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,诱导学生过度消费,甚至陷入“高利贷”陷阱,侵犯学生合法权益,造成不良影响。

  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出于抢占市场和竞争的需要,会隐瞒或模糊实际资费标准、逾期滞纳金、违约金等,平台费率不眀确。很多大学生因为一时冲动购物而选择贷款,最终要偿还的“本息和”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倍。比起信用卡分期付款7%以下的年利率来说,“校园贷”的年息通常高达20%以上,成了“高利贷”。

  “校园贷”的贷款门槛低、审核不严。贷款平台不考虑学生的还款能力、来源,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。

  另外,贷款平台不文明的催收手段,给借款学生造成极大心理压力。比如“关系催收”,学生借款时被要求填写数名同学、朋友或亲属的真实联系方式,如果不能按时还款,平台就会把其逾期信息告知该学生的关系圈,严重干扰和伤害借款学生及其亲人朋友。

  大学生有旺盛的消费欲,但是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,其还款来源往往来自于家庭,致使整个家庭背负财产及心理上的双重压力。

  2017年6月开始,银监会联合教育部、人社部印发了《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工作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指出将进一步加大“校园贷”监管整治力度,从源头上治理乱象,防范和化解“校园贷”风险,并强调,未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。

  2017年9月6日,教育部发布通知,明确“取缔校园贷款业务,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”。

  2018年5月7日,银保监会、公安部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央行四部委联合印发《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再次对“校园贷”发出警告。

  政府监管文件频发,而不良的“校园贷”却是屡禁不止。为此,王连灵建议,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建立合理消费观念的教育力度,从源头上遏制“校园贷”乱象。大量学生受骗暴露出学生防骗意识、法律意识的淡薄。大学生群体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和风险教育。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,超过了就是高利贷,高利贷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,并且法律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。

  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,需要政府不断健全金融监管体系。金融监管部门、网贷平台、学校以及警方可借此契机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,对可疑人员、可疑问题进行及时预警,在提升学生理性消费意识、信用意识的同时,保护学生远离罪恶黑手。

  国家设置认证机制,任何公司从事贷款业务都需要通过国家认证,并强制要求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,信息管理应严格按金融机构管理模式进行监管。

  在法律层面,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,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。我国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仅是利息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,不构成犯罪。需要注意的是放高利贷往往伴随着威胁债务人的人身安全、暴力催债等行为,因此呼吁将伴有暴力催收高利贷的行为直接纳入刑法,设立高利贷罪名及施以相关处罚。(记者张登峰)

责编: 檀旭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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